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对业内人士举报行业“潜规则”的,在奖励标准基础上将进一步奖励。
据介绍,为奖励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政府近日发布该《办法》: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自治区负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除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获重奖。
知情人举报以下6种违法行为的,可获奖励: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厂名、厂址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产品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不同情况,根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至6%,3%至4%,1%至3%,或1%以内给予奖励。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做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分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至5%,2%至3%,1%至2%,或1%以内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文/王树天刘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