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草原生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不依法征占用草原情况大量存在,开垦草原活动仍有发生,导致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特别是高质量的基本草原破坏严重。并且,随着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对草原生态环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资金投入不断加大,对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基本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以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在基本草原的规划与划定、保护与利用、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是全国各省区第一个保护基本草原的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是草原大区,也是民族自治地区,草原生态与牧民生活息息相关,保护草原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政治意义。《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出台,使自治区的草原法律配套法规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将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合理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维护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有效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