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呼市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因“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呼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抗诉后,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2005年,石某、张永某与张培某签订买卖合同,从2005年到2008年,由张培某为石某所承揽的工程供砖。之后,双方就张培某实际给石某、张永某供砖总价款发生争议。被申诉人张培某向呼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因张培某无其他证据作证,驳回张培某的诉讼请求。被申诉人张培某不服向呼市中级人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采信了张培某现有证据,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由石某、张永某偿还张培某欠款115280元。
申诉人石某和张永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呼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呼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找出双方争议的关键:如何确定抵顶楼房的砖款171765元是否是重复记载,成为摆在清水河县检察院民行部门面前的一大难题。随后多次与申诉人石某、张永某及被申诉人张培某了解情况,并到工地实地察看,走访工地民工,认为此款属重复记载,可以作为依据,随后建议提请呼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后作出民事裁定:一、撤销呼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呼法民二终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09)托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记者 鲁蒙海 通讯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