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将于10月25日启用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开展"五七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发放业务。
据了解,"五七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内蒙古出台政策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凡是符合参保范围和条件的"五七工"按规定补缴费用后,便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内蒙古"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于4月2日正式上线以来,各盟市共录入12.4万名"五七工"人员的基本信息,其中11.5万人已由盟市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的人员基本信息将作为基础信息导入至内蒙古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统一开展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发放业务。
内蒙古明确规定:"五七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要求以缴费年度各盟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实行属地管理。(记者李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