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为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现实情况来看,环境作为国家公共资源,环境违法造成国家资源损害时,仅靠赔偿等经济手段难以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虽然,从法律上讲,受害人、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但在操作上由受害人来提起诉讼难度很大。目前,司法执法机关虽然设立了涉及环境案件的相关机构,但由于原告主体缺位,办理案件数量极少。而环保公益诉讼的缺失则暴露出这样的现象,即排污企业已经造成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污染造成的隐性损害暂时还没有暴露,这时却没有一个公民或者组织愿意站出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大多数企业和公民来说,往往只看到环境污染对自己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但对生态的破坏,却很少有人愿意挑头站出来起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先污染,后治理”、以损害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呼声日趋强烈。时下,环保公益诉讼缺位除了公民公益诉讼意识淡薄外,还与目前中国公益诉讼立法缺失有关。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上,立法尚存空白,谁有起诉资格,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而立法的欠缺还带来另一个现实问题——环保公益诉讼面临着庞大的经费和技术瓶颈。鉴于环境污染和损害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和装备才能进行检测、鉴定和举证,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一般也难以承受高额取证费用。此外,环保公益诉讼还存在原告败诉的可能,那么由谁负担公益诉讼的成本,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依靠司法手段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必要选择。那么,如何走出环保公益诉讼无人登场的尴尬局面呢?
一方面,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和公众参与,为公众提供一个环保公益诉讼平台,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司法救济。目前环保公益诉讼“少人问津”,说明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仍滞后于现实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配套完备的公益诉讼法律。
另一方面,中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任何组织及公民个人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都可以成为公益诉讼主体。同时,立法中还应明确公益团体如何在公益诉讼中充当原告,鼓励公民通过公益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英美法系国家的公益团体普遍享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它的优点在于可以集中分散的资源以争取个体力量无法争取的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