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内蒙古质监局根据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对检举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凡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质监部门举报以下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可获得奖励。(一)生产、储存、印刷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二)生产、储存、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三)生产加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产品的。(四)生产加工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五)生产加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六)生产加工失效、变质产品的。
根据举报事实确凿程度和案件查处实际情况,举报人可获得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6%以内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案件没有实际收缴罚没款的,除给予精神奖励外,酌情给予3000元以下奖励。上述奖励,不适用于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
对业内人士举报行业“潜规则”的,将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经自治区质监局批准,给予进一步奖励。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对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制假案件的,只奖励首报者,不重复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电话为:12365。(记者宋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