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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政策促就业:六种税费优惠 扶持六类人员
内蒙古新闻网  11-12-01 09:30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最近出台政策促进就业。

  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中明确提出,内蒙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应当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

  内蒙古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

  内蒙古鼓励各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费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三)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四)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五)按照规定给予税费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内蒙古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扶持和帮助:(一)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残疾人员;(三)零就业家庭成员;(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五)城镇规划区域内完全失地人员;(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内蒙古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记者 李云平)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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