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包头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又讯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包头市将对市直机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全市离休人员从2008年起已经按照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的90%进行了调整,本次不再另行调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原占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60%调整为70%,从2011年元月起执行。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同类人员按照此标准执行。
据测算,此次调整,包头市直属单位共涉及4143人,人均月增资368元。(记者 张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