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一份关于提高民生保障标准的文件,提出从2012年起对8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这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凡具有内蒙古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低收入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老年人,均可领取高龄津贴。领取离退休工资、社保退休工资和低保金的高龄老人暂不享受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为8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在自愿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两寸照片3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各地为80~99周岁老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高龄津贴;边境牧区等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地区,可委托民政工作站代为发放;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当地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门发放。
据了解,这份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起达到享受高龄老人津贴标准的老人可补发2011年高龄老人津贴。
数据显示,目前,内蒙古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30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2.48%。 (记者勿日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