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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内蒙古新闻网  11-12-27 09:58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26日从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了解到,首府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12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调整后的标准。市区调整前失业人员第一年每月领取失业金720元,调整后失业人员第一年每月领取失业金840元,月增加120元。调整前失业人员第二年每月领取失业金630元,调整后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金735元,月增加105元。

  另外,旗县调整前失业人员第一年每月领取失业金656元,调整后失业人员第一年每月领取失业金784元,月增加128元,调整前失业人员第二年每月领取失业金574元,调整后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金686元,月增加112元;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领取失业金期间增发8%,市区第一年每月67.2元,第二年为58.8元,旗县第一年每月62.72元,第二年为54.88元;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且单位缴纳失业金满10年以上失业金增发20%,市区第一年每月增发168元,第二年每月增发147元,旗县第一年每月增发156.8元,第二年每月增发137.2元;每年1、2、3、11、12月份为领取失业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取暖补贴80元,4、10月份为领取失业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取暖补贴40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呼和浩特市区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最高可达1155.2元,旗县最高可达1003.5元。每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比调整前预计多支出926.33万元。(记者高佳 通讯员云俊清)

[责任编辑 王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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