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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强化公共机构公务用车节能
内蒙古新闻网  12-01-31 10:1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今后我区将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公共机构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包括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控制车辆数量;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此外,公共机构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记者 刘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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