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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借拆迁安置敛财两千余万 称为民办事需回报
内蒙古新闻网  12-02-07 10:17 打印本页 来源: 法制日报  
 

 

  私分公款收受贿赂

  金汇公司转让后,在清理原来的账目时,公司法律顾问发现公司账上还有800万元的赢利款,于是就与张某一起来找到阎海明说:“金汇公司虽然卖了,但公司还完贷款及其他款项后,账上还剩下800万元。这些钱全都是金汇公司开发金汇小区的收入,和齐礼阎村无关。我们为金汇公司辛苦了这么多年,也没有得到什么实惠,这800万元我们可以取出来自己花。”

  阎海明说:“这800万元是金汇公司的钱,我们怎么能取出来自己花?我还是齐礼阎村的书记,我不方便出面。”张某随机表示:“我们可以以退还集资款的名义把钱取出来,你不方便出面,我们两个可以出面,以公司退还我们集资款的名义把800万元取出来,我们3人分了。”

  由于阎海明是金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他的印鉴无法取出这笔钱,于是阎海明叫来财务会计说:“把公司剩余的800万元取出来交给张某和法律顾问,让他们去把公司的账还了。”之后,公司财务会计便与张某和法律顾问陆续将800万元取了出来。

  事后,3人将此800万元私分,其中法律顾问分了100万元。

  2003年年底,随着金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正在施工的郑州某建筑安装公司被告知停工。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经过了解,才知道金汇公司整体打包连带资质已经出让给了郭某的置业公司。该公司以调整规划为由,拒绝李某所在的公司继续施工。

  李某随后找到阎海明,要求赔偿前期投资,阎海明答应从中协调。2004年年底,金汇公司将240万元赔偿款打到了李某的公司账户上。当年3月底,李某将事先准备好的50万元赠予给阎海明,对赔偿一事表示感谢。

  2006年下半年,李某得知齐礼阎村一处办公楼正在对外招标,就让公司报名竞标。当时,参加竞标的有几家施工单位,李某对竞标能否成功心里没底,便向阎海明询问标底情况。阎海明说标底大概在1700万元左右。没过多久,在开标评标中,李某所在的公司果然以1700多万元中标。2007年2月至5月,李某先后赠予阎海明现金共计50万元表示感谢。阎海明将其中的15万元送给了该工程的负责人。

  沉思录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城中村由于有较多的可支配的土地等集体资源,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成了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成为村干部非法牟利的主要目标。

  由于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机制,一些村干部大搞一言堂或家长制,一意孤行,独立决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与开发商私下串通,在谈判中达成“互利互惠”的政策,看似维护了村民利益,实则将村民和集体利益置之度外,只要是对村干部有利、对开发商有利,就以此作为交易的前提和条件,从中牟取暴利及接受开发商的贿赂。(记者邓红阳)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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