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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呼和浩特8人被判刑
内蒙古新闻网  12-02-15 10:11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昨日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因帮他人出气,群殴致人死亡,被告人胡某某等8人分别获刑。

  据了解,2010年8月的一天,张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博场所向被害人戴某某借款2万元,后赌博全部输掉。同年8月21日17时许,戴某某和其朋友向张某某索要高利借款时,与对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互相叫板约定时间打架。当日18时许,张某某纠集被告人胡某某、崔某、白某、王某某、崔某某、施某、陈某某、谢某等近30人,到玉泉区南茶坊某酒店汇合。在该酒店聚餐期间,他们就报复戴某某一事进行了预谋和分工。张某某安排乔某某(另案处理)从家取来了斧子、砍刀、镐把等作案工具,与胡某某等近20多人,共同寻找戴某某进行报复。他们来到赛罕区巴彦镇黑土洼村后,进入一住宅院内。谢某等人将住宅玻璃打烂,张某某用斧子、白某用军刺对戴某某进行砍打。戴某某反抗后逃出院外被他人打倒在地。张某某伙同胡某某、崔某、白某、王某某、崔某某、施某等人将其围住,用斧子等作案工具继续进行殴打,直到戴某某不动后才逃离现场。后来,戴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戴某某系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外,2006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伙同白某某在赛罕区人民路附近手持砍刀将受害人杨某、沈某砍伤。案发后,白某畏罪潜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等8人目无国法,仅仅因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发生口角,便参与报复伤害他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另外,被告人白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崔某、白某、王某某、崔某某、施某、陈某某、谢某8人分别判处15年至缓刑不等有期徒刑。(记者 王宇婷 通讯员 薛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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