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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交管总队多项措施严管客货运驾驶人
内蒙古新闻网  12-02-15 11:53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强化日常教育

  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件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2年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督促参加继续教育;推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驾驶人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安全告知制度。由乘务员或驾驶人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安全服务内容;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今年6月底前,所有省际班线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车必须实行安全告知制度;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今年2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违法信息应至少保留1年;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道路运输企业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大中型客货车和校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客、货运驾驶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行业自治组织,保障客、货运驾驶人权益,畅通客、货运驾驶人合理反映诉求渠道;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提高驾驶人工资待遇,落实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做好车辆安全检查保养,配齐安全装备,合理安排班次,保障驾驶人休息,不得强迫疲劳驾驶;加强社会监督。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联合制订客、货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发动群众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等方式监督举报。

  责任追究

  严格违规从事营运责任追究。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追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2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严格违规培训考试责任追究。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到外地招揽学员,以及存在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由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记者 艾文涛 通讯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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