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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连坐”可不是好办法
内蒙古新闻网  12-02-20 14:34 打印本页 来源: 长江日报  
 

  济南市交警部门出台新规,明确“与酒驾驾驶人一同饮酒将一律追责”。济南市警方强调:“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一起饮酒,没有履行劝阻义务的人员,公安机关一律依法进行询问”。

  所谓“劝阻”(喝酒)的义务,并非是条文明确规定的义务,而由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的“其他义务”推导而来。即“其他义务”中包括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注意,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劝阻喝酒属注意义务行为。

  但济南市交警方面擅自扩大了法律的外延。就是说,依据法律规定,纵然劝阻喝酒为注意义务行为,也只能在酒驾肇事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后,追究没有履行义务者,要求其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而济南市交警方面擅自扩大为只要有人酒驾,就可以对一同饮酒者实行有罪推定,就可以立案调查。循此逻辑,曾经与后者一同饮酒者,自然也被纳入了有罪推定之圈。不断延伸,恐怕天上地下,没有人能够不被有罪推定,不被立案调查。显然是“连坐”,显然是违法。

  这样擅自扩大法律的外延,不仅造成了对于公民权利的侵害,且直接导致了技术环节上的公务无穷尽,无穷尽则只能选择性执法。当警权被擅自扩大,并附着有利益(酒驾会被罚款),所谓“并通过技术手段甄别其是否也存在酒驾行为,如果存在,依法追究其责任”是相当可怕的,可能引发诱供、逼供行为,粗暴执行非法之法。

  济南市交警方面的自我解套也充分暴露了法治意识的淡薄。“如果没有酒驾行为,将当事人通报其所在单位。”如上述,特别在酒驾未导致事故发生,同饮者不承担民事责任时,与何人共同饮酒纯属个人隐私范围,非经本人同意,交警方面无权通报给任何人知道,否则是违法。

  “酒驾”行为自然不能被社会容,需要劝阻、制止、处罚,但凡此种种必须在条文清楚、程序严谨的框架范围内,才能避免执法行为的部门利益化,才不会弄得人人自危,才会真正有效果。(许斌)

[责任编辑 李春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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