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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字被识破 呼和浩特民警看守所里抓逃犯
内蒙古新闻网  12-02-27 11:35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徐某某本想在看守所里利用假名字躲过自己的另一罪行,没想到还是被民警查了出来,二罪归一获刑罚。2月22日,呼和浩特市和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8月5日14时许,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小轿车,沿和林县至公喇嘛村由北向南行驶至丹岱村北300米处时,由于车速快,操作不当,驶出路面撞到路东侧的大树上,造成乘车人李某某(女)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徐某某弃车逃逸。随后,和林县交警大队将徐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1年,“清网行动”开始后,和林县交警大队加大了追逃力度。同年8月,民警得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于同年4月12日抓获了1名毒贩,其自称叫徐某。和林县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该分局,经比对,确定徐某就是在逃人员徐某某。在大量证据面前,徐某某对交通肇事逃逸供认不讳。徐某某本想利用假名字躲过交通肇事的罪行,没想到还是现了形。后来,徐某某被移交到和林县交警大队。经和林县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徐某某自2000年8月至2002年12月间曾先后3次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刑,并于200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

  和林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后弃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买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另外,徐某某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徐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交通肇事中受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记者 袁耀娟 通讯员 王寅生)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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