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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借款当保人 赵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内蒙古新闻网  12-03-06 10:11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近日,张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岳某借款4万元,并给岳某打下借条,张某的朋友赵某也在借条上签了字。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张某未能偿还借款。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岳某将张某和赵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借款,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岳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赵某辩称借条上的“保证人”3个字为原告事后添加的,当时自己只是以见证人的名义签字,故自己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虽然以自己是见证人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其主张的任何证据。而且,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赵某在借条上签名时,应看清或者注明自己为保证人或见证人。在保证人处签名,表明了其担保责任。因此,赵某在张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字,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开鲁县人民法院法官曲策: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的制度。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个人证明、见证其债权、债务发生的人是见证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因其性质、关系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区别。因此,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关系中,以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签名时,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确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赵某虽声称自已与张某只是普通朋友,是张某叫其在借条上签个名字,证实一下有这件事情;但张某却述称赵某事先已经知道借款之事,在借条上签名是因为岳某要求提供保证人才同意借款。不但当事人的陈述相互矛盾,而且赵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是见证人的事实,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到类似事情时,要认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谨慎签名。(记者 王晓博 通讯员 李洪刚)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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