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乌海市率先在自治区实施了城乡一体化改革,逐步完善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
2005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在乌海市实施;
2007年,乌海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8年,乌海市委、政府决定将新农合与居民医疗保险并轨。
2009年1月1日起,参加新农合的乌海市农区居民全部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至此,乌海市率先在自治区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保制度,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工作走在了自治区前列。
2010年8月,海区千里山镇农区居民刘大毛在医院检查中被发现患有卵巢癌,这一病不要紧,刘大毛不仅花光了多年的积蓄,而且欠下很多外债。刘大毛看病、治疗等各项费用达13万余元,这个数字对于一个农区居民家庭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就在这时,刘大毛得到了一个好消息,像她这样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区居民,治病所花的费用可以通过居民医保进行报销,而且报销的比例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相同。
2008年年底,刘大毛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时只交了50元钱。这一年,我市决定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新农合的我市农区居民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政策,刘大毛花费的13万余元医药费报销了8万余元,大大减轻了她的家庭经济负担。“如果是2009年以前,像我这样花费13万多,最多也就只能报6万左右。”每每谈到这件事,刘大毛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我是赶上了好时候,享受了好政策。”
实行新的政策后,乌海市农区参合居民个人缴费仍按国家新农合标准执行,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缴费差额部分由财政补齐,而医保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75%提高到65%-80%,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到9.8万元,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1500元,个人负担率由原来的60%降到42%以下。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保制度后,农区居民领取医保卡后,凭医保卡可以在全市任意一家定点医院就医,包括自治区外的两家高等级医院,出院时即时结算医疗费,个人只需负担应承担的部分。“实行新的政策后,农区居民住院医疗费平均报销比例可达到75%,农区居民在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的前提下,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市医保局一位负责人介绍说。
乌海市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建设、制度管理、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资金监管以及宣传发动等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经过申请和审核,该市还确定了23所定点医疗机构。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实施后,大幅减轻了该市农区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使2.5万名农区居民从中受益。 (赵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