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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于1995年6月2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对其的首次修订。201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其进行第二次修订,并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具有立法理念有所创新、内容前瞻、可操作性较强等特点。该办法明确规定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服务措施,突出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细化了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将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落到实处。办法还增加了有关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信息交流与无障碍服务的具体条款,专设了“法律责任”一章,强化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责任追究,使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明晰。(记者张文强)

[责任编辑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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