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巡回法庭在包头监狱开庭审理假释案件。32名服刑人员参加了庭审。这也是内蒙古首次开庭审理假释案件。
当日上午,由包头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审理、包头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加的假释案件,在包头监狱一间教室临时布置成的巡回法庭上开庭审理。
法庭上,对现在包头监狱服刑,因敲诈勒索罪、赌博,被判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现金的王强(化名)和因盗窃罪,被判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的李虎(化名)提起假释。
针对两名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均有3次立功,表现良好,刑罚执行机关宣读了《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并向法庭提供相关材料。
随后,审判员对两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假释后是否有生活来源等问题进行了询问。法律监督机关,针对当庭审理情况表示同意两名服刑人员申报假释,并向法庭提交了《罪犯假释、减刑意见书》。
最后,审判长对两人进行了法制教育。一场历时半小时的假释庭审案件结束。这是内蒙古首次开庭审理假释案件。
据了解,由于监狱监管制度的需要,服刑人员一般不宜解离监管场所,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201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并要求进行公示。
包头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丰悦向记者介绍:“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查机关及罪犯本人等多方面的意见。也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庭审,主要参考罪犯的改造情况、身体状况、出狱后的生活来源、接管环境等问题。7月1日以后,将在包头市正式实施对假释、减刑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目前,包头监狱暂时拟定提请对部分假释案件有选择性的进行公开审理,待开庭审理的格式和做法完善后,提请对所有的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服刑人员家属、居住地公安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代表及社会各界群众走进高墙对庭审过程进行旁听,并进行监督。下一步,将对一些职务犯罪罪犯假释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减刑案件提请进行公开审理。未成年犯减刑、假释以及涉及隐私的减刑假释案件除外。(记者 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