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哥们义气,未成年被告人丛某持刀致1人重伤、1人轻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日前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0年10月23日10时许,丛某(未满16周岁)伙同李某(未满14周岁)殴打与李某有矛盾的赵某,后被赵某的同学杨某发现。杨某与另一同学王某赶到现场,杨某从别人手里拿过甩棍直奔被告人丛某、李某,丛某随即掏出从李某家中带出的尖刀将杨某胸部、背部刺伤,又将王某背部刺伤。李某也用刀将杨某背部刺伤。经法医鉴定,杨某胸背部所受损伤为重伤害、八级伤残,王某背部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杨某、王某全部经济损失。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丛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3年。(记者 徐亚军 通讯员 汪国振)
【法官说法】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杭延生:被告人丛某伙同他人共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1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丛某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在诉讼过程中家长又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处以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