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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重特大事故处理工作将被督察
内蒙古新闻网  12-05-03 11:26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5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并执行。根据《规范》,执法监督机构对有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可以进行督察。

  当日,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宣传支队支队长张宵龙对《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对重特大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督察

  张宵龙介绍,根据《规范》要求,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有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可以进行督察。执法监督机构在现场督察中发现交通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发现有违法违纪倾向的,应当及时提醒纠正。执法监督机构在现场督察发现交通民警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布举报电话

  据介绍,各级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投诉方式,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张宵龙称,自治区交管总队已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的举报电话0471-6551969。

  张宵龙表示,对群众因不了解法律、法规等对交通警察正常执法行为造成误解的,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认真、耐心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对投诉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不规范的,应当及时通知所辖交通管理支队或大队予以纠正。对举报投诉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形成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机构对群众举报投诉交通警察执法履职情况要定期进行分析、判研,梳理带有共性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社会舆情反映,对群众举报较多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记者 杨雨超)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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