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今年1月17日一审宣判后有9人提出上诉,近日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1月17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8万元。
一审宣判后,惠龙公司高管王秀华、员工吴云、财务人员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及社会集资参与人王晓燕、赵星东、贾生叶9名被告表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而惠龙公司员工马伟建、社会集资参与人刘美娥、苏秀玲等3名被告则服从一审判决。
2011年4月13日,包头市发生一起汽车被烧毁案,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鉴定,死者为金利斌,系惠龙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头拥有多家企业(独资或参股),且以惠龙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员众多,引起各方关注。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共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80.69万元,至今造成77058.57万元不能归还的后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据了解,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部分审理已结束,下一步要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记者 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