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招摇撞骗案,3名被告人因冒充国家烟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骗取钱财,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12月21~25日,张某、孙某伙同尹某冒充国家烟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先后对敖汉旗10余家无证经销香烟的商店进行了“处罚”,骗取了4400元和22条香烟。案发后,张某、孙某和尹某退赔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孙某、尹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是共同犯罪。3名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受害人损失,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敖汉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姜向文: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该罪特征为:一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三是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是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记者 辛一 通讯员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