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乌海市读者曹女士向本报反映:“5月14日,我在海亮广场大酒店的卫生间滑倒摔伤,右眼睑缝合了13针。事发后,酒店不但没有对我进行赔偿,还停供了我所住房间的水、电……”
采访中,曹女士告诉记者:“5月11日,我从乌海市来到呼和浩特市办事,当天入住了海亮广场大酒店2418号房间。5月14日,我在卫生间滑倒,头部碰撞在马桶上,致使右眼睑撞伤,裂口长达3厘米。经过解放军第253医院治疗,手术缝合13针,酒店随后将我安排住进2222房间。5月21日,我赶到解放军第253医院进行拆线,但是伤口仍然红肿、疼痛。医生诊断,右眼睑伤愈后还需要二次手术修复。事发后,海亮广场大酒店不但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而且一味地推卸责任。更令我想不到的是,5月23日,酒店竟然在没有打招呼的情况下,将我入住的2222号房间的水、电停供。我的身体遭受痛苦时,酒店竟然还在精神上对我进行摧残。5月24日,经过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的潘仲平律师与酒店交涉后,酒店恢复了房间的水、电。我认为,由于酒店管理不善致使我受到损害,酒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依法赔偿相关费用。”
记者在曹女士出示的解放军第25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看到,曹女士右眼外韧带断裂,伤口长约3厘米,后期需要2~3次手术整形。
5月25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海亮广场大酒店总经办负责人胡尔荣。他对记者说:“顾客摔伤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曹女士聘请的律师也找过我们,我们的答复就是酒店没有责任。不过,酒店可以在道义上适当地对曹女士进行补偿。可是,曹女士聘请了律师跟酒店交涉,那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我认为你们也不方便报道吧。”
对此,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的潘仲平律师认为,该事件是履行旅店服务合同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包含了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诉讼或侵权诉讼。
关于侵权方面,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事件中,当事人在酒店卫生间滑倒,可见酒店卫生间地面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当事人有权追究酒店侵权的法律责任。另外,酒店中关于地面光滑的安全提醒,是酒店尽到提醒责任的一种表现,但提醒并不代表酒店的设施是安全的。事实上,酒店明知卫生间地面光滑,并预料到因地面光滑会使顾客滑倒,而不事先采取改造措施,这也是明知故犯的一种表现,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关于合同违约方面,顾客交钱,拿到酒店房间钥匙入住,在这一系列行为中,酒店与顾客事实上已经形成一种事实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内容进行起诉。 (记者 田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