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临时抢栽或抢搭行为不予补偿;房屋拆迁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给予补偿;办法还规定,对于规定期限内配合拆迁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款3%的奖励。
《办法》共四章、三十九条,对本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物征拆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情况,在被征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公告发出后,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对拟征地片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等有效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通过对被征收土地的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部门拟定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镇、村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旗县区或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年的物价水平制定补偿参考标准和补偿方案。同时,对占用林地、非林地上的树木及坟墓的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对临时抢栽、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挖筑的鱼塘、沟渠等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对农民居住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具有本村户籍或房屋所有权以继承、抵押等合法来源取得。对征地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用地、营业执照的工业、商业用房提出了具体的补偿办法。同时规定,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建筑,应予以重建,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货币补偿。
此外,办法规定,对在征地方案规定期限内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土地所有权人、合法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合法所有权人给予不超过补偿款3%的奖励。同时要求,征地补偿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将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布,接受监督。(记者 贾慧珍 通讯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