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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对社区服刑人员发出首个警告
内蒙古新闻网  12-05-30 12:19 打印本页 来源: 乌海市政府信息网  
 

  日前,乌海市海勃湾区司法局对凤凰岭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潘某作出书面警告决定。据悉,这是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以来,乌海对社区服刑人员作出的首个警告。

  社区服刑人员潘某于2010年7月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今年4月,潘某未经司法所允许擅自离开居住地并关闭定位手机,司法所无法与其联系,导致脱管长达20日。海勃湾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潘某给予警告,将书面警告通知送达本人签收,并严肃地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教育,告知其在3次警告后,将被提请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严重后果。潘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和教育下,早日从一名罪犯转变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梁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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