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1日15时40分许,李某骑摩托车沿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南北砂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开八公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郭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花去8000多元。事故发生后,李某将郭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郭某某的机动车交强险已经过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参加该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该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该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大小赔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先按照交强险的标准赔偿原告6000多元,不足部分按照承担次要责任赔付643.53元,两项共计7000多元。
【法官说法】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
开鲁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尚秀军: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按照一般的处理原则,应该依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赔偿比例。但是实行交强险制度后,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应该有所改变。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对于没有上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令其依据交强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基本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事故中车主责任较小或者没有责任的时候,一定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以未上交强险为由过分增加机动车车主的负担。 (记者 艾文涛 通讯员 李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