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算工伤?
王建国后被送往山西省大同市第五医院就诊,经过诊断为头部重伤。在事故发生后,王建国受雇的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并未支付医药费。王家人向亲戚朋友借贷,一共花费了3万多元医药费。
王建国的父亲说:“我们家人一直靠种地为生,生活并不富裕。儿子一个人上班,还要养活一家人,本身比较拮据。大部分医药费是高利息贷款借来的,根本没有多余的钱看病。”
王家人期望受雇企业能考虑王建国的难处,支付相应的工伤费或补偿费,尽快让王建国去医院接受后续治疗。
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律委托代理人高峰在电话中对《北方周末报》说:“我们赔偿的依据就是工伤认定,如果是工伤我们支付相应赔偿金。但是现在交警责任认定书中显示,王建国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王的工伤认定缺乏依据。”
此外,高峰表示,王建国发生交通事故并未通知公司,而是几天后才通知单位的,公司对王建国是否下班期间发生车祸有异议。
王建国的哥哥说:“我们在找王建国时,首先去了单位询问,后来发现王建国遇车祸后,委托我的亲属通知公司,绝对不存在公司不知道的情况。公司的说法,是为了逃避责任,不想承担赔偿金。”
并不是最终认定
王建国的家人将希望寄托到了工伤认定上。他们说,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骑摩托车与不明车辆发生事故,车辆逃逸应负主要责任。而交警部门在事故成因中分析认为,我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王建国疑惑地说,这个事故成因分析到底是不是最终责任认定,公司和劳动部门如果拒认工伤,到底合不合理?
另外,从2010年9月,王建国被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招聘为炉钳推火工作,而该公司却违反《劳动法》,一直未与王建国签订劳动合同。王建国向丰镇市劳动监察大队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此事,后经仲裁委调解,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王建国形成劳动关系。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王建国未签合同双倍工资11900元。
王建国和厂方协商处理了工资,但工伤一事被搁浅。王建国说:“我6月8日晚去工厂上夜班,由于工厂停电,后被厂方通知集体下班。在返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算为工伤。”
“提前让下班是厂方的通知,不属于个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也是下班途中,逃逸车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建国的哥哥说。
丰镇市交警队万队长及事故科王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此前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案件还没有侦破。在这份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中,也没有写明双方具体主次责任。
王卓说:“依照法律规定,逃逸车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且本案还没有侦破,事故责任还不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