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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遇车祸:王建国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内蒙古新闻网  12-06-01 16:22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周末报  
 

 

  学者主张工伤应予以认定

  丰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张兰柱对《北方周末报》表示,该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劳动法》,还由于一直经营不景气而涉及多起劳动案件,但公司并不执行相关规定。

  张兰柱说:“按照法规工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就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王建国案的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向《北方周末报》表示,该公司还涉及经济纠纷,目前法人已经更换。但如果王建国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丰镇市交警部门表示,如果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可以出具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月27日,王建国的哥哥告诉记者,按照程序申请,丰镇市交警队对该案下达了责任认定书,指出:“王建国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不明车辆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故不明车辆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目前,王建国已委托哥哥及代理人马永明向丰镇市及乌兰察布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正在审核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王建国下班是单位要求的,没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应该对工伤予以认定。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对《北方周末报》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事实,王建国的事故就构成工伤。首先,王建国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事发当晚王建国在下班途中;再有,王建国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责任不得高于50%。以上事实确认之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建国的委托代理人马永明表示,从目前掌握的证据看,王建国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内,与不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伤害,因此工伤请求应予支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表示,这是一起工伤事故,相关部门应认定工伤,当事人是否违反交通法和认不认定工伤无关,可以将本案分为两个概念看待。(首席记者梅刚)

[责任编辑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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