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和7月2日,北方新报报分别刊发稿件《托县古城镇:近3000亩青贮玉米生长缓慢疑伪劣种子坑农》、《疑似伪劣种子坑农事件续:田间鉴定完毕近日公布结果》,对托县古城镇二道路、白塔等几个自然村大面积青贮玉米生长态势缓慢,村民认为是伪劣种子作怪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6月25日上午,农业专家来到田间,对二道路村5户村民播种的青贮玉米进行了测量和初步鉴定。
7月3日,记者了解到,内蒙古农牧科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农学院、呼和浩特市种子管理站三个单位和部门的专家共同作出了鉴定结论,并且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记者在鉴定书上看到,该“东单606”青贮玉米种子的保苗率为83.63%,未发现粉种、霉种现象。异常苗的特点和成因不排除是药害、害虫引起的。
尽管初步鉴定种子质量没有问题,但是,托克托县种子管理站也同时出具了一份《“东单606”玉米品种说明》,说明中该站就“东单606”玉米品种向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两级种子管理站查询后得知,该玉米品种虽然于2008年在辽宁省通过了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但是没有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过认定。而且,审定公告特征特性与实际在呼和浩特市地区销售的种子包装袋上描述的品种特征特性不符。该玉米品种在辽宁省属于晚熟品种,需要申请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玉米品种预试、区试、生试后,经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后,方可在适宜种植区域种植。这表示,该品种的玉米种子是否适合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土壤、气候等条件下种植,根本是个未知数。面对种子管理站的说明,几个遭受损失的村民气愤地向记者表示:“辽宁省的土壤、气候和呼和浩特市地区的土壤、气候存在很大差异,该型号种子未经内蒙古自治区认定就卖给我们种植,这不是拿我们农民当试验品吗?对于目前没长好的青贮玉米,这些卖种子的理应赔偿。”
对此,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的白喜文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种子法》的规定,此事件中的种子经营者已经涉嫌违法。依据该法第十五、十七、三十二、三十七条的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同时,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另外,针对涉嫌违法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白律师也依法作出了明确解释。违反《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杨 佳 实习生 金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