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5月5日,郭军(化名)无证驾驶重型货车,到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喇嘛湾镇拉煤。沿209国道行驶至清水河县宏河镇二道河村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郭军的车保险杠及前面的车灯受损,主挂车连接处变形,挂车右偏,他打算开车回和林格尔县修理。
由于车灯撞坏了,郭军让出租车司机开车在前面照亮,领着他的车行驶。晚上20时许,他驾驶货车进入城关镇后,见街道上有路灯,嫌出租车开得太慢,就超了出租车,当他行驶至烟草公司门前时,路灯准时灭了。此时,由于没有车灯,郭军看不清路面,将行人云飞(化名)撞倒,致其当场死亡。而郭军并不知道自己撞了人,开车到广场吃烧烤时被交警抓获。
6月20日,和林格尔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郭军。
【点评】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检察院检察官杨文华认为,郭军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后,仍继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21条、第2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等,所以,郭军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车大灯、转向灯看似可有可无,其实不然,机动车辆行驶状况的每一个细节,都关系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切不可疏忽大意。(记者毛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