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乌海市认真贯彻落实该法相关规定,根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放宽养老保险缴费限制,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之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保障了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养老生活。
根据原有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退休时不满足该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在具体实践中,因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社保缴费年限都不长,同时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基于各种因素,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时间也比较晚。如果按照原有规定,这些人会因缴费不足15年,退休后不能享受缴纳社会保险应有的待遇。为了让更多的人能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真正发挥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我市积极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对这一情况的补充规定,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此举既为劳动者解决了晚参保的后顾之忧,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王伟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