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城里人,在呼和浩特市一家企业工作。2011年6月初,张某听说呼和浩特市城郊的村子要拆迁改造,便想盖房弄点钱。6月20日,他找一个村里的朋友赵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之后,二人经过协商,赵某同意张某在其家房后用红砖圈地100平方米,垒砌地基。事后,张某给该村村长刘某打电话,说明了情况,让他在拆迁补偿中予以照顾。刘某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同年10月,该村在拆迁的过程中,刘某虚构张某为本村村民,开出了假证明,同时还向拆迁工作人员行贿,又授意赵某伪造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50余万元。事后,刘某与张某、赵某将钱私分。今年3月份,经人举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5月份,此案查实后,这3人被抓获。
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认定刘某涉嫌贪污罪无争议,但在定夺张某和赵某的罪行时,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张某、赵某犯罪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他们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应当构成诈骗罪;二是张某、赵某虽然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但是他们伙同村长刘某,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因此,张某和赵某涉嫌贪污罪。
7月初,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批准逮捕了张某和赵某。(记者 高瑞峰)
[检察官说法]贪污罪的特征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苏睿: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本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在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刘某的职务便利,分别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所以,张某、赵某虽然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但是他们伙同刘某,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