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本报刊发消息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鼎盛小区开发商延期交房拒付滞纳金一事进行了报道,报道刊发后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8月21日,鼎盛公寓部分回迁户再次向记者反映:“房屋完工后,一些回迁户发现房屋面积比《回迁安置协议》中的面积增加了6平方米左右,开发商要求回迁户补齐近万元的房款。另外,开发商将房屋交付时,还违规向回迁户收取5000元左右的配套费。”
采访中,该小区的一位回迁户对记者说:“我们领房屋钥匙时,开发商说房屋实际面积比协议中的面积增加了6.25平方米,我们必须补齐9875元的房款。同时,我们还得向开发商交水表、电表、热力表、天然气初装费等配套费一共5215元后,才能入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4条关于房屋面积误差一项中说明: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早已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对此,河北省康保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负责人张利民告诉记者:“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误差面积的司法解释,我不知道。我们跟回迁户收取的配套费包括水表、电表、热力表以及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费,这几天针对一些项目费用我们已经减半收取,多收取的部分正在办理退款。”(记者 田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