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哥们义气,因朋友被打气不过,常某某于是伙同朋友来到呼市和林县将邢某某绑架,畏罪潜逃13年后终向警方投案自首。8月22日,和林县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对常某某提起公诉。
1998年8月,山西省怀仁县的张某(已判刑)在和林县某村交流会期间,开设一摇奖摊,后因摇奖与当地村民邢某某发生矛盾,邢某某等人将其殴打,张某怀恨在心。回到家乡后多次与常某某谈及此事,两人一拍即合,准备报复邢某某。
当年10月12日,张某以索要医药费为由,纠集常某文(已被击毙)、常某(已判刑)、常某某从山西省怀仁县租乘一辆吉普车来到和林县某村,当日23时许,张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将邢某某强行拉上车绑架至山西省怀仁县某村,期间多次殴打邢某某,并逼其与家中联系索要赎金人民币6000元。10月14日下午,张某、常某某、常某与邢某某的家人接头索取赎金时,张某被当场抓获,常某文被击毙,常某逃脱,常某某闻讯也畏罪潜逃,后常某于2005年被抓获。
去年12月在全国声势浩大的“清网行动”中迫于压力和震慑力,此案最后一名在逃案犯常某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呼市和林县检察院认为,常某某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记者 鲁蒙海 通讯员 王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