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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并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2002年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办法》为我区加强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进一步突出了节能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办法》扩大了节能领域,新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办法》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结合我区实际,规定旗县以上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等。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依法节能。《办法》还加大了对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内的各类主体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介绍,“十二五”时期,国家下达我区的节能指标是单位GDP能耗下降15%。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发展速度的加快,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节能形势十分严峻。面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原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节能工作需要,也与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存在很多不衔接、不配套的地方,因此我区重新修订了《办法》。(记者 戴宏 通讯员 王雪峰)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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