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乌兰察布市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坚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使56万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城乡低保工作成效突出。五年来,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由9.989万人增加到了12.2万人,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由181元提高到362元,年均增长25%;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54.7元提高到306.4元,年均增长24.5%;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由22.8万人增加到29.7万人,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850元提高到2264元,年人均补助水平由591.8元提高到2000元,年均增长59.5%。五年共支出城乡低保资金31.69亿元。
二是五保、孤儿和“三无”人员供养工作取得长足发展。通过五年的努力,实现了对五保、孤儿和“三无”人员的应保尽保,并逐年提高供养标准。全市现有五保对象25392人,其中集中供养10665人、分散供养14727人。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由2008年的每人每年1200元和800元分别提高到2012年的4849元和2264元,年均增长76%和57.1%。我市现有孤儿802人,城镇“三无”人员789人。2010年以前,集中供养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238元,分散供养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则纳入城乡低保予以保障,2010年以来按照自治区要求进行专项保障。2012年,全市孤儿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和1000元,城镇“三无”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863元和663元。
三是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五年来,全市共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3.5亿元,救助城乡困难群众138.4万人次,其中资助参保、参合137.4万人次;通过社会捐赠、政府兜底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大学生救助资金1588.5万元,对新入学的低保户家庭大学生进行一次性救助,使19436名贫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为妥善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市和旗县两级财政共投入资金19545.4万元,对63万城乡低保边缘人员进行了一次性救助。2012年又将11万困难群体纳入生产生活补助范围,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现金直补。
四是自然灾害救助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了城乡救灾应急预案,加强了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加强了救灾物资储备和防汛工作检查,实行救灾经费专户管理和救灾款物规范发放,有效提升了全市防灾、抗灾、救灾的能力。五年来,共下拨救灾资金3.05亿元,有效救助灾民244.2万人次,重建住房4721间,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4165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