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健康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时政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明年1月施行
内蒙古新闻网  12-11-30 08:5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 范悦怡) 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期限。

  《条例》共设六章五十条,对扶贫的标准、对象、范围、扶贫措施、项目与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该条例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同时,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还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调研组,针对条例(草案)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调研,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并书面征求了全区12个盟市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农牧业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扶贫办等部门进行了座谈,根据各方意见和立法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使该条例更趋完备和准确,并最终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予以通过。

  据自治区扶贫办计财处处长李军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的内容有三大亮点,第一是对扶贫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政府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各级政府的扶贫配套资金进行核定,使各级政府能够积极筹措资金,扩大扶贫资金的覆盖面,;第二是《条例》对扶贫机构的设置提出明确要求,特别要求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应当设立专门的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重点贫困苏木乡镇应当配备扶贫开发专职工作人员,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也有利于扶贫工作受益面的扩大;第三是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结合起来,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保障支撑体系,推动整个扶贫工作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四子王旗突降暴雪 ...
计生宣传走近流动...
内蒙古中西部出现...
辅导员“各显神通”
惜别警营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踏雪入户说盛会
呼伦贝尔迎风雪降温天气
 
科学发展 成就辉煌——内蒙古新闻网专题
“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