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李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来到乌兰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过耐心、细致调解,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交通事故并非主观故意,应懂得换位思考,多同情和关注受伤者,努力减少双方各方面损失。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这是乌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交通事故的一个案例。
乌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去年9月成立至今,共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768起,成功752起,调解成功率为97.9%,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900万元,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据了解,乌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乌市司法局相关业务科室的6名人员组成,既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又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由于交通事故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属于新生事物,虽在其他地区偶有尝试,但由于环境不同、地域不同、观念不同和经济条件不同,因此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全靠调解员在实践中逐步摸索。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乌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创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筑牢了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始终坚持“三能三不”,即能上午调解的不推到下午,能当日解决的不推到次日,能一次调解的不让当事人来第二次,最终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通讯员 刘绍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