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8年之久的“立法长跑”,被俗称为汽车“三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规定》),1月15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
《规定》的出台,被称为“千呼万唤始出来”,这部法规的出台会带来怎样的连锁反应?
《规定》实施是好事
两年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马晓峰接到一项令他尴尬的业务。客户李明(化名)在呼市购买新轿车半年后发现,车辆的方向盘在转向时“吱吱”作响。
李明几次到经销商售后部维修,问题没能彻底解决。李明认为,这是车的质量问题,在车辆出厂时就存在。
李明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车时,经过数次协商没能达成。于是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马晓峰的尴尬也从这时开始。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马晓峰发现,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能作为依托维护李明的权益。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李明也没办法,索性将车停在经销商门口,采取“非正常手段”,最终经销商以折价的方式,为李明退车。
有了这部规定作为依据,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合法维护,这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律师而言,都是好事儿。
法律的空白得到填补
“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马晓峰律师的一句感言。这项酝酿多年的法规终于看到了端倪。
马晓峰举例说,在我们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商品均有“三包”服务承诺。当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汽车这一大消费品,却一直缺少一张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三包卡”。以致在发生质量问题时,部分消费者采取极端方式。
从业多年的律师马晓峰和业界同仁也在期待这一空白得到填补。因此在看到《规定》出台的这条消息后,马晓峰发出感慨。
“有了法律依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我们也有法可依了”。马晓峰说,过去遇到类似纠纷案件时无计可施,这样的尴尬将一去不返。
对汽车行业的督促
《规定》的出台,对于经销商而言不会有太大影响。
马晓峰说,消费者在要求换货或者退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经销商只需按规定向生产商报告消费者的诉求便可,作为汽车生产的企业来说,《规定》会对其带来积极的促动效应,或者说变革。
我国汽车行业处于强势地位,但国产车的口碑有目共睹。“小毛病”不断,这并不是小群体对国产车质量的评价,而这也是消费者为何花高价购买哪怕是在国内组装的进口品牌的原因之一。
“这或许对汽车行业是一个促动”,马晓峰说,在消费者对质量要求愈加严格,且有法可依的现状下,市场将敦促生产企业产出精品车辆。而调换货退货,也不是每一个制造企业所希望的,这就要求企业质量上进一步严格要求。
《规定》带来啥好处?
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李福胜介绍:《规定》的公布对于汽车市场大振人心,汽车召回仅仅涉及到制造商的权益和利益问题,当然也影响到一部分消费者,但是汽车“三包”完全是站在消费者的利益上。
李福胜说,此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如果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除了汽车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两个重要期限外,汽车“三包”所涉相关方面的权利义务中,何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以及可以退或换哪些部件等,同样重要。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车辆屡修不好怎么办?
呼市蔡女士的车辆经常出现“趴窝”的现象,并且屡修不好。对此,蔡女士提出,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找经销商或者车辆售后吗?
李福胜解释,《规定》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关于主要零部件的更换问题,《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规定》还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李福胜提醒: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未纳入本《规定》调整范围。(记者 孙鹤 甄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