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健康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社会法制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内蒙古公安厅严控烟花爆竹“胡作非为”
内蒙古新闻网  13-02-05 10:56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昨日,呼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管大队民警来到大召寺,将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宣传单,张贴在醒目位置。从2月1日开始,治安民警深入各大商场、人员聚集场所地,张贴上万张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宣传单。当日起,自治区公安厅部署专项行动严控烟花爆竹“胡作非为”。

  呼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月24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在各出入城口、堵卡点以及市区内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凡运输烟火药和含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等,违反运输规定,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还会同监管、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非法烟花爆竹被犯罪分子利用制造爆炸。

  严禁在城乡集贸市场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严禁仓库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在民用建筑底商或在居民楼内设置零售店,严禁商贩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点超量存放烟花爆竹。

  昨日呼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管大队齐队长介绍,目前呼市有些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记者齐晓英 通讯员齐利军)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过年了,农村大集...
陪空巢老人过“小...
给流浪乞讨人员暖...
回家
爬冰卧水炼精兵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选个灯笼庆新年
独具特色的“白节”风俗
 
【专题】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科学发展 成就辉煌——内蒙古新闻网专题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