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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公布十大典型维权案例
内蒙古新闻网  13-03-07 10:18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昨日上午,自治区消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012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进行了通报。

  案例一:

  群众投诉报废煤气罐

  维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000元

  2012年3月底至4月初的一周时间内,相继有10多位消费者投诉内蒙古晟丰能源有限公司对用户正常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拒绝灌气,理由是:钢瓶过期或已报废,消费者均属于该公司协议用户,找公司理论,公司答复是:如果不购买新瓶,就不给消费者换液化气。为此,消费者找到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消费者协会投诉。

  受理投诉后,鄂旗消协工作人员先后走访调查了20位消费者,提取了相关的证据,同时多次向经营者了解情况,终于摸清了整个事件的缘由。

  原来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将自己回收的不合格燃气钢瓶换给消费者,从而造成这些消费者的燃气瓶出现报废现象。该名员工知道事情败露,于2012年4月中旬辞职。

  为处理好这起群体性投诉事件,鄂旗消协召集消费者代表、经营单位负责人召开调解座谈会。会上,消协工作人员通报调查情况,指出经营企业存在严重过错,必须严格按照高危行业自律规定,切实加强企业管理,要求企业以此为戒。

  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依法做出如下调解意见:由经营者向所有消费者致歉,并按押金票供应液化气钢瓶,每户重新编号,重新印刷登记手册,使经营者每次送燃气瓶时,都要与瓶号相符。经营者必须在十日内收回所有过期和报废液化气钢瓶,避免出现安全事故,确保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至此涉及80余户消费者的群体投诉案件,在鄂温克旗消费者协会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000元。调解后,鄂旗消协将此案移交给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案例二:

  速递员冒领消费者货物

  维权:速递公司按原价赔偿2900元

  2012年5月2日,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消费者协会处理一起速递员带签冒领货物谎称货已领走的纠纷案。

  2012年4月26日,消费者王某到牙克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2012年3月13日汇款购买一部HTCH500型手机,价值2900元,4月1日,货到牙克石市速递公司货物转运站,4月5日,去速递公司查找,发现电脑中显示货物已签收,但不是消费者签收的,身份证号码与本人的不符。怀疑是有人冒领货物,后经调查确认是该公司速递员所为,消费者要求退还货款,速递公司却只给赔偿500元,消费者不同意。多次交涉未果,到消协投诉,请求帮助给予解决。消协接此投诉,非常重视,立即给该公司下发调解通知书,经协商,速递公司按原价赔偿2900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表示今后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2012年5月2日,消费者王某非常高兴的到消协致谢。

  案例三:

  播种机质量存在隐患

  维权:经销商全款退播种机

  2012年4月27日,兴安盟水泉镇合发村的杨春华等十位农民兄弟急冲冲地到突泉县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们称2012年4月2日在突泉县金秋农机商店购买的乌兰浩特市某生产厂家制造的“长江”牌玉米播种机,每台价格1400元,共购买了10台,总价是14000元。他们回家后立刻将播种机投入使用,但在播种玉米使用时,播种机掉链子、播出的种子断条、气刷掉毛、轴弯曲、轮子卡籽、播种量也是越来越大,呈堆状播出,播种机有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正常使用,查看说明书时,说明书介绍简单,没有说明使用、调试、维修方法,更没有合格证书。随即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但经销商不肯退货答应给维修。正值农忙播种时节,这可把十位农民兄弟急坏了。无奈之下投诉到突泉县消费者协会,请求退货。

  消协的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赴现场展开调查,经现场勘验,消费者投诉属实。经协调,经销商给杨春华等十位农民全款退了播种机。为他们挽回经济损失14000元,农民兄弟们十分高兴,激动地说:“消协工作人员真是俺们老百姓的好兄弟,给俺们帮了大忙了,”随后去县城别的农机商场购买了十台其他品牌的播种机,解决了燃眉之急。

  案例四:

  房屋装修多项不合格

  维权:装修公司赔偿2万元,支付鉴定费1000元

  呼和浩特市消费者王先生于2011年7月份与一装修公司签订了总价值6.4万元的装修合同,在装修过程中,王先生发现有多处瑕疵,到年底装修完毕交工时出现木柜裂纹、墙面不平整有空洞,并有部分墙砖脱落,多次去找装修公司,要求重做并赔偿损失未果,即于2012年4月2日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但装修公司认为是墙面地面的基础不好造成的,拒不承担责任,消协委托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多项不合格。

  至此,该装修公司不得不承认有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装修公司赔偿消费者2万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元。

  案例五:

  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维权:追回了被骗的1000元

  85岁的康先生每天在自家居住的小区晨练,2012年6月份的一天,有几个年青人拿着宣传材料让康先生看,并解释说是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公益项目,免费为老干部发放饮水机,康先生认为既然是免费,就领了一台,几个年青人把货送到,安装完后说,机器免费,但要1000元后续维护费,由于康先生年事已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就交了1000元。家人回来后发现上当受骗,即领康先生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经消协查看其宣传材料,认定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经多次调查走访,终于找到销售饮水机的人员,指出了这种销售方式名为免费、实为收费是欺诈行为,当场为康先生追回了被骗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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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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