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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消费投诉高,你维权了吗?
内蒙古新闻网  13-03-08 11:26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随着人们外出就餐频率的增加,餐饮消费投诉也在节节攀升,为了利益,一些商家置消费者的权益于不顾。3.15消费者维权日就要到了,餐饮消费维权再一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近日,记者在首府采访了一些常见的餐饮消费投诉问题,希望能够帮助消费者规避在外就餐时遇到的消费陷阱。

  餐饮消费投诉上升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餐饮消费投诉与往年相比也呈上升趋势。”3月4日,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樊树林对记者说,餐饮消费投诉主要集中于收费、就餐时发现异物、餐具收费及最低消费标准等内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受理生活服务类投诉88件,解决68件,服务类投诉占总体投诉的13%,餐饮投诉就包括在内。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的2012年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餐饮服务投诉8595件,其中涉及价格问题投诉1339件。

  餐具费不该由消费者承担

  经常在外就餐的市民不难发现,现在餐馆内使用的大多是收费的消毒餐具。而这种收费1元钱的消毒餐具已经被多数市民默许。呼和浩特市市民杨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家亲戚多,每次在外聚餐都有十几口人,光是消毒餐具的费用就得花十几块钱。起初,我并不知道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后来看电视才知道这项收费不合理。”

  可是尽管如此,一些中小型饭馆还是照收不误。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多数市民碍于面子,都接受了饭店收取的1元钱消毒餐具费。3月2日,记者和几个朋友来到位于玉泉区的一家餐馆就餐,餐馆的桌子上都摆放着消毒餐具。当记者向服务员提出不想使用成套消毒餐具时,服务员告诉记者,他们只提供成套的消毒餐具,没有散装餐具。直到结账前,服务人员也没有告知记者餐具是需要收费的,只是在账单明细上标注消毒餐具每套收费1元钱。

  那么这1元钱的消毒餐具费到底该不该由消费者来承担呢?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朱教海律师,他说,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好多消费者已经默认了这样的服务形式,实际这是餐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首先,消费者在就餐时和餐厅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酒店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部分餐饮企业对消毒餐具另外收费,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消费者完全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家无权拒开发票

  提起饭店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一事,市民苗先生至今还是一肚子气。2012年1月4日他花4000多元举办了婚宴,谁知酒店却一直拒绝为他开具发票,这事儿让他很闹心。2012年2月8日,苗先生将此事反映到了本报。

  苗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快过年了,各大酒店的婚宴预定非常紧张,餐饮价格也纷纷上涨。2012年1月4日,他好不容易在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的军港酒店预定了5桌婚宴,每桌888元。婚宴结束后,他到酒店索取发票,却被吧台服务员告知没有发票,让他过几天再来拿。之后,他又多次联系酒店索要发票,但一直未果,酒店最终以不给婚宴套餐开发票为由拒绝了苗先生。

  该酒店餐饮部的陈女士对记者说:“我们酒店一般不给婚宴套餐开发票。”随后,记者找到餐饮部曹经理,对方表示:“酒店不给顾客提供婚宴套餐发票是因为这个价格已经是优惠过后的价格了!”记者随后拨打了税务部门的举报电话0471-3358633,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酒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索要发票,他们将尽快对该酒店拒开发票的情况进行了解。昨日,苗先生告诉记者,军港酒店已经为他开具了发票。

  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开具发票的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能由经营者单方面的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排除适用,所以,拒绝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的行为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可以拨打当地税务部门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财物丢失谁担责

  2月14日情人节这天,市民刘志辉和女朋友约好在新华广场附近的一家餐馆就餐。谁知等他们吃完饭准备离开的时候,刘志辉发现他装在衣服兜里的手机不翼而飞了。他对记者说:“当时我的衣服就挂在椅子靠背上,手机装在衣服里兜,没想到手机却被偷走了。”

  对此,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教海说,消费者在消费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类似事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是商家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商家未尽到保护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损,商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用餐时发现自己的东西丢失,消费者应当及时报警,保留与饭店的消费凭证,以便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刘志辉有类似遭遇的陆先生说:“2012年12月29日晚上,我在如家快捷酒店住宿,车就停在酒店门前,第二天早上我发现车内财物被盗,损失6000多元,酒店方面并没有答应赔偿。”对此,该酒店大堂经理赵女士表示:“我们已经在积极处理此事了,但是由于监控录像中并没有反映出陆先生车内具体是什么财物被盗,所以无法作出详细的赔偿估计,但是,我们一直在与陆先生沟通,希望给他一个满意的处理方案。”就此事,呼和浩特市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文盛律师表示:“酒店方面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首先,酒店停车场属于酒店的延伸服务范围,是酒店的附属服务设施,即使名为免费停车,实际上停车费用、保安费用早已包含在客人的住宿费中了;其次,在酒店停车场内,车内财物丢失也可以说是保安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所以酒店方面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是,作为车主,车内财物应该妥善保管,所以车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昨日,记者再次联系到陆先生,他说如家快捷酒店已经和他协商解决了此事,答应为他提供几日的免费住宿。

  设置最低消费不合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逢年过节,亲朋好友都喜欢相聚餐饮娱乐场所。可是,首府部分餐饮娱乐场所竟然利用节假日做起文章——制定出最低消费标准。这让很多消费者难以接受。那么,餐饮娱乐场所到底该不该向消费者收取最低消费呢?对此,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樊树林表示,餐饮娱乐场所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做法无依无据,属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乱收费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己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力。虽然个别餐饮娱乐场所在店里明显处张贴了最低消费标准提示,或者由服务人员口头通知消费者,但是这只是商家单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因此,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以后,可以及时向消费者协会举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高法律维权意识

  综合上诉问题,朱教海律师建议消费者,首先要理性消费,选择诚信度高的企业消费;积极行使知情权,主动要求商家说明收费价格的构成等消费情况;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弄清权利责任,与商家据理力争;树立权利意识,保留有效凭证,做到有据可查;假如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不了的,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障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税收机关等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记者郝佳丽)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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