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程建强和其妹妹程丽霞、弟弟程建平及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王曦明等涉嫌犯有受贿、贪污、串通招投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公司印章罪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对程建强犯有受贿罪、贪污罪、串通投标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程丽霞犯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程建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王曦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程建强涉案赃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美元14万元、黄金750克,程建平涉案赃款人民币457万元和王曦明贪污犯罪所得42000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人民币4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同时还对程建强、程丽霞、程建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审判长长达40分钟的宣判中,对程建强、程丽霞、程建平、王曦明4人的12项犯罪事实进行了判决认定。程建强先后31次通过为他人调动工作、提拔重用干部、解决工作编制、安排工作、承揽工程业务、办理煤矿前期评审备案手续、进行土地整理项目立项等不正当手段收受贿赂450余万元、美元10万元和黄金750克。其中,在帮助原兴安盟浩展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李某某承揽工程业务中,就先后7次收受李某某贿赂25.5万元。
程建强在任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协会负责人期间,在1994年~2008年中,先后以测绘协会测绘书店的名义购买伊利公司原始股和通过测绘协会购买的伊利公司原始股,非法获利和领取红利109万7千余元。2008年4月8日,程建强将测绘协会持有的1万股伊利原始股全部出售,侵吞公款196万余元。
2008年3月,程建强刚被任命为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局长不久,与妹妹程丽霞合谋串通招投标。2008年~2011年,程丽霞以内蒙古某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等13个公司的名义,非法中标29个标段的工程,其中程建强、程丽霞串通投标的23个标段工程,合同总价为8400余万元。工程中标后,程丽霞让程建平负责工程的施工。程丽霞用424万余元工程款在呼和浩特市给自己和他人购买4套房屋、6间车库,其中还花费59万余元给程建强的女儿买了一套住房。程建强、程丽霞、程建平串通投标6个标段工程,合同总价为2200余万元,非法获利457万余元。案发后,程建平退缴非法所得480余万元。判决还认定了程建强通过给职工购买车库贪污公款及伙同王曦明等贪污60万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检察机关查证程建强共有家产人民币1600余万元,美元14万余元。其中,家庭支出87万余元,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币320余万元、美元14余万元。程建强对人民币720余万元、美元4万余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判决还对王曦明4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程丽霞伪造公司印章、程建平伪造居民身份证等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认定。
法庭认为,程建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采取虚开票据、单位资金不入帐、侵吞巨额股金构成贪污罪;700余万元人民币和40余万元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时又与程丽霞、程建平共同私下串通,泄露标底,构成了串通投标罪(属共同犯罪)。
程丽霞为取得工程款,私刻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程建平为隐瞒与程建强的兄弟关系,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王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产构成贪污罪,同时,44万余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案件审理中,程建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积极退赃,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中,当审判长询问程建强等是否提出上诉时,程建强表示对判决部分认定事实有异议,并当庭提出了上诉。程丽霞、王曦明表示考虑后再做决定是否上诉,程建平当庭表示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