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老龄委了解到,2012年,全区共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补助2.58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1.36亿元、盟市配套1.22亿元,21.2万名高龄老人受益。这是自治区政府2012年承诺为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一。
2011年,自治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为8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者和无固定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标准为8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岁(包含100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这一惠及高龄老年人的政策得到了各地的积极拥护,各盟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出台具体贯彻意见。2012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标准。巴彦淖尔市对符合自治区规定范围的老年人,按自治区标准发放津贴,对有收入的80至99岁的老年人(包括低保对象)每年发放600元,对100岁以上有收入的老年人每年发放2400元。乌兰察布市除对自治区规定范围的老年人按自治区规定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外,对80岁以上的低保对象每年发放500元,离退休等其他人员每年发放300元。赤峰市对符合自治区规定范围的老年人按自治区标准发放,对9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普惠制,90至94岁的老年人每年发放600元,95至99岁的老年人每年发放960元。鄂尔多斯市、通辽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乌海市实行高龄津贴普惠制。其中,鄂尔多斯市和二连浩特市对75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补贴,并提高了补贴标准。满洲里市和阿拉善盟提高了对部分年龄段老年人的补贴标准。
包头市土右旗沟门镇威俊村81岁的刘月文老伴早已去世,平时靠子女接济生活。当她领到了每月100元的高龄津贴后,连声说自己赶上了好社会。自治区老龄委一位工作人员介绍,高龄津贴的发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子女供养的负担,增强了人们敬老爱老的意识,而且对于建立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维护代际和谐、提升人民幸福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记者苏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