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2月22日公布的2012年统计公报显示,在全国12089万辆民用汽车中,私人轿车5308万辆,增长22.8%。随着绝对数量的增加,更多的人将注意力从买车转向用车,与汽车相关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内蒙古消费者协会提供的2012年度全区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2年汽车问题投诉共1026件,占总量的6.3%。
经过多年的酝酿,《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已于2012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议通过,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通常有三个解决途径,与销售者协调、找第三方机构如消协调解,如果问题仍未有效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然而,在“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前的半年内,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在碰到汽车质量问题时就没有法律依据来维护权益,消费者仍然可以参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据内蒙古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托娅介绍,汽车投诉主要涉及质量问题,包括汽车主要部件在“三包”期内出现故障;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个别厂家隐瞒故障实际情况,只给消费者修理,该更换、退货的不及时予以更换和退货;以及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互相推诿,拖延时间,给消费者维权和消协的调解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崔文星教授在谈到汽车维权的法律依据时说,买卖双方在缔结车辆买卖合同后,即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法》理论上,将缔结合同和履行合同阶段当事人的义务分别称为“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崔文星教授解释说,“先合同义务”是指在买车之前,销售商应该提供质量合格、各项功能使用正常的车辆,如车辆存在任何瑕疵,销售商都应事先如实告知消费者。“合同义务”指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车”之后,消费者与生产商和销售商达成销售协议,约定出现质量问题时如何解决。而《合同法》中有关纠纷解决的法律条文属于“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也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制定。因此,消费者的整个购车过程都有合同法相关理论和法律条文作为保障。
《合同法》第94条规定,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第148条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之后,通过维修排除故障是销售商的义务,但经多次维修质量问题不能解决或存在安全隐患,购车目的便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消费者要求“换车”,属于合同解除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依据的是《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崔文星教授介绍,《产品质量法》也有类似条款,如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向记者举了一个案例,2010年2月10日,张女士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的45店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价值13万元。当年5月,张女士的丈夫魏某把车送去首次保养时,接待人员发现该车有维修纪录,说明张女士的车在购买时并不是新车而很有可能是一辆翻新车。张女士夫妇在与经销商多次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销售商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该车为翻新车,且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要求商家退还两倍的车钱,即26万元。销售商随即提出上诉。
“‘双倍赔偿’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王东律师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汽车销售商与张女士签订销售合同时,故意隐瞒翻新车的事实,显然构成欺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王东律师建议广大消费者,在“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前,消费者遇到汽车质量问题时,依然可以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汽车维权仍存在诸多难题,如维权成本高,抛开律师费和诉讼费不说,动辄十几万几十万的汽车检测费用一般消费者承担不起;而且目前全国仅有几家机构具备汽车质量鉴定资格,这些都有待完善。但是由于汽车质量问题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因此遭遇相同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联合起来,不仅降低了维权成本,还可以相互佐证。”(记者刘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