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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案例看维权 住房想说爱你不容易
 

  案例一:房屋装修不合格 装修公司赔偿20000元

  呼和浩特市的消费者王先生于2011年7月与一装修公司签订了总价值为64000元的装修合同。等到年底装修完毕交工时,王先生发现装修存在许多瑕疵,木柜出现裂纹、墙面不平整、部分墙砖脱落等问题。他多次找到该装修公司,要求给他重新装修并赔偿经济损失,但遭到了装修公司的拒绝。他于2012年4月2日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而装修公司却认为,出现此类状况是因为墙面和地面的基础不好而引起的,拒不承担责任,消协委托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房屋装修多项不合格。

  至此,该装修公司不得不承认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该装修公司要赔偿消费者20000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元。

  案例二:以认购书套消费者 开发商退还定金20000元

  消费者孙女士看中了包头市东河区保利罗兰香谷的楼盘,并交付定金20000元,还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约定,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未能履约的,开发商将不予退还定金。后来,孙女士得知该楼盘为经济适用房,按照《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孙女士自身并不具备这些条件,于是她提出向开发商索要20000元定金的要求。此外,孙女士还发现该楼盘没有《预售房许可证》。但在退房过程中,孙女士遇到了麻烦,开发商声称,在孙女士看房时,售楼人员已经告知此楼盘为经济适用房,对于孙女士不能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一事应当由她自己承担责任;且双方已经签订了认购书,明确约定定金不退。无奈之下,孙女士向包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开发商确实没有《预售房许可证》,但开发商称该楼盘已由包头市房管局开通了绿色通道,可以先售楼。就此问题,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向包头市房管局监察支队进行了查询,得知该楼盘没有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包头市房管局也未给其开通过绿色通道,属于非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预售商品房必须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房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据此,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对此案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开发商给消费者退还定金20000元。

  房屋有问题如何维权?

  消协统计显示,目前房地产投诉主要集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质量、逾期办证、开发商不诚信、虚假广告宣传、物业管理混乱等方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房产纠纷的解决率也远低于其他商品。统计同时显示,集体投诉开始呈上升趋势,消费维权仍然艰难。

  需要我们消费者真正认识到房屋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质量问题。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对此类风险转移环节高度重视。

  首先,作为消费者在房屋交付前做好鉴定,保存证据。

  交付顺序和流程,开发商的流程一定是保护它自己的,希望你什么都不看,签完收楼书交了钱以后才去看房子,但是我们业主要提高警惕,要先看完房子,如果一切都OK,都达到了交楼人住的条件才去交费。如果之前没有注意,与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质量做鉴定,不如在交付之前或者交付之时做一个鉴定报告,或者类似质量认定证的文书,能够有效减少房屋交房以后的质量纠纷。

  在解决质量争议的诚信问题上,除了保留传统的司法程序,建议消费者重视、熟悉使用行政投诉跟行政司法自发审查的手段。

  其次,消费者要逐步提高维权意识。

  质量争议的出现,并不是说质量的下降,也不是说重大质量缺陷的形成,而是因为市场在变化,由传统的卖方市场慢慢向买方市场转化。这样情况下消费者对房屋提出更高的要求,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逐步提高。

  按理说,一个楼盘项目是经过很多政府管理过程的,工程里面应当非常完美,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质量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应当由政府在立法、司法等各方面通力合作,综合治理,不仅仅是治理一个开发商、一个楼盘,而是应该从根本上改变执法的质量和力度。因此,我们的消费者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敢于对政府的行政监督以及司法腐败提出意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

  政府加强楼市监管才是王道。建筑商对开发商负有保障义务,开发商对消费者负有保障义务,消费者本身没办法改变或者影响建筑物的质量,作为消费者只能起到维护的作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只是一个弱势群体,无法真正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另外,我国现行的房屋预售合同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足。目前版本的预售合同通常规定,房屋只有出现结构性的质量问题,或者说房屋的质量问题影响到购房者居住时,买房人才有可能退房。而对于一般的质量问题,仅仅是以维修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赔偿。而眼下市场上销售的很多期房楼盘,甚至连赔偿都不给。正是因为预售合同对购房者保障不力,让开发商松懈了房屋质量弦,于是出现了开发的楼盘越新,房屋质量却越差的奇怪现象。因此,我们政府就要不断通过各种形式加强监管,督促开发商将房屋质量做好,实现老百姓的安居梦。 (本报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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