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3月2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经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月11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行。2004年自治区政府第13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加强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政府规章。新修订的《办法》的出台,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坚持依法决策,维护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09年5月开始启动,修订后的《办法》从章节条款看,从原来的二十七条,修订为五章五十条。从立法方面看,新修订的《办法》具有五个特点:1、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2、确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法定性和内容的有限性;3、确立了严格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4、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5、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
修订后的《办法》,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改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良好的保障支持作用。 (实习记者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