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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执法检查组公告
 

  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于2013年5月至6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本次执法检查的内容,向执法检查组投诉、举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情况和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执法经费落实和执法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情况。

  (三)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义务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情况;单位、个人在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等活动中,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四)动物防疫应急预案建立和落实情况及资金物资保障情况。

  (五)染疫牲畜扑杀补偿情况及建议。

  (六)重点环节监管到位情况。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厂、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兽药经营场所等七类重点场所是否进行了登记备案、信息录入等工作;是否依据疫病传播、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确定量化监督指标;公路、铁路、航空防疫监督检查站建立和落实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七)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开展情况和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到位情况。

  (八)动物防疫、免疫、检疫建档情况和实施可追溯管理情况。

  (九)对修改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有哪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受理时间:即日起至4月5日(周六、日除外)

  三、受理电话:0471—6600651、6658133

  执法检查组对投诉和举报的问题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办理,不再回复投诉和举报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执法检查组

2013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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